发布日期:2021-12-27 08:16浏览次数:
家事法官的手里,总有那么几个通过“网络相亲”骗婚的案子,一方想在网络平台寻求真爱,一方却只是打算利用虚拟世界瞒天过海。虚构工作,隐瞒病情,谎报婚史,每一个套路都可能令你泥足深陷,有的人财两空,有的千夫所指。
我们身处的社会,最热心的是网友,最冷漠的是路人。但一屏之隔,他们可能,正是同一个人。这篇文章通过大数据和案例分析,戳破婚恋网站的“造假陷阱”,帮屏幕前的你擦亮双眸,为网络相亲提供风控引导,在这个现实与虚拟傻傻分不清的世界,或许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还真别以为网上婚恋离自己很远,先不说别的,要是个三十来岁的单身男青年,左手拿着名牌大学博士毕业证,右手拿着国家公务员任免通知,想尽办法追求你,还给父母写信表忠心突破后方阵营,姑娘们的阵地又能守住多久呢?
近年来,“网上相亲”引发的事件层出不穷。仔细看去,还真有不少让人啼笑皆非。就说说“花店奇遇”,小伙网上相亲遇上“花店女孩”,逐渐熟悉后,“花店女孩”的父亲、“花店老板”便接连登场,悄无声音在身边铺就一桩狗血大戏。
所谓梦做得有多美,醒的时候就有多痛,道理总不会骗人的。说来说去,这些事件总逃不出一个“假”字。婚恋网站信息不实不是新鲜事了,可这些坑撒上土,还是有人接着踩。想到这里不禁要问,婚恋网站我们真的熟悉吗,所谓的不实信息又究竟有哪些呢?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可理解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缔结婚姻关系的机会,或者提供缔结婚姻关系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行为模式与居间合同相似,故也有学者直接称其为“婚姻居间合同”。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合同标的为“介绍婚姻的劳务”,而并非法律行为。从这点出发理解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可将权利义务分成两个方面:
其一,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源自《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为使得婚姻关系达成需要提供相关信息,而“如实报告”即使对信息的基本要求。其中“报告”要求居间人完成“介绍订约”的合同义务,而“如实”要求居间人在报告时对信息忠实,不能主观臆测或擅自更改。
其二,委托人对居间人具有报酬给付义务,源自《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二款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此处与一般合同中报酬给付义务区别不大,可做一般理解,在此不过多阐述。
除此之外,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常常受到关注,不过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基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与居间人婚恋网站一般不具有直接关联。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婚恋网站无需承担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婚恋网站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对婚恋网站风险的认知,普遍来源于新闻媒体报道,实际案例大众往往不得而知。为探究婚恋网站所带来的风险类型,我们选取裁判文书一探究竟。首先在元典智库刑事一审裁判文书范围内,选取16-18年,全文检索“婚恋网站”,共得到142篇案例。初步看一下婚恋网站相关纠纷分布的情况:
由图可见,其中“侵犯财产罪”占比最多,为87.32%,而其中大多数为罪。选取样本文书观察情节后,“伪造身份信息”是最惯用的手法,除“冒用姓名”、“伪造学历”外,不乏有团伙伪造信息连环,情节恶劣。
而同样的检索条件在民事一审裁判文书范围内检索时,共得到149篇案例,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共108件,占总比72.48%。与婚姻关系最密切的情节莫过于“感情基础薄弱”,但其中也不乏“隐瞒婚史、病史、经济收入”等等。
其二是个人婚史、病史、经济收入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这二者虽然维度不同,但从婚恋角度考虑,保障其真实性都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上文中所涉及的,婚恋网站不实信息屡见不鲜。而网站面对这些问题,往往也有自己一套应对策略。
其中第一个“保护伞”就是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是婚恋网站对信息真实性的提示,部分网站还会附上免责项。
对于用户上传的照片、资料、证件等,已采用相关措施进行审核,但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用户以自己的独立判断从事与交友相关的行为,并独立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和责任,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此叙述中,前半属于对信息真实性的阐述,可理解为网站履行提示义务;而后半网站声明对不利后果免责,却不能单纯认定为免责条款。
一方面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实报告信息是合同义务,不能通过免责条款规避;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网站单方面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条款本身无效。
此案例虽属于线下相亲,但处理方式可以为婚恋网站提供参考。从文段中可知,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免责情形”(暂未找到双方签订的具体条款)。上诉人称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该条款约定,上诉人应当免责。然而二审法院提出婚恋介绍方不能通过该合同条款来规避自身义务,也即不能对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免责,因此对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婚恋介绍方仍需要对合同违约承担责任。
对于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同理解,也常常是婚恋网站摆脱责任的说辞之一。一般而言,网站有义务将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告知用户,但当信息真伪性存疑时,婚恋网站是否应当主动调查呢?
“主动调查义务”在《合同法》中未被规定,实践层面因此也存在不同理解。许多人认为,主动调查更能保障网上交友安全,不过主动调查一方面标准难确定,另一方面大规模调查必然伴随着人工实质审核,网站效率将被严重拖慢。
对于这一点,学理上有人认为,调查义务可以与合同有偿性挂钩,有偿居间人可以比无偿居间人承担更重的如实报告义务。这种的认定方式出于公平原则有一定道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在信息层面存在弱势,处于合法权益考虑,可以在有偿时对义务认定进行适当倾斜。
涉及“婚恋网站”这一主题的新闻报道中,个人隐私探讨并不多,但是本次的检索数据暴露了婚史、病史、经济收入等方面虚假隐瞒问题的严重性。此类信息虽然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在征婚领域,却是必要的评价标准,尤其“婚史”问题一旦处理不当,极容易引发道德争论甚至法律风险,就如下案例所示:
被告人在婚恋网站上连连得手,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婚恋网站对个人婚史等信息上审核不足。由此来看,婚恋网站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婚史”等信息的真实性。
然而这类私人信息,在处理上难度较大。其一,婚史病史等属于个人信息,数据大多难以收集,婚恋网站如果没有获取渠道,个人提供信息将无从辨别真伪;其二,获得个人隐私后如果缺乏后续监管,网站同样存在信息盗取滥用等风险。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一方面开放渠道,提供真实信息作为数据支持;另一方面防止隐私信息滥用,在网站端严格管控,严防不法分子盗取隐私信息,保障网站用户权益。
网上不实信息“骗钱又伤感情”,近年来国家采取了诸多方式进行管控,最耳熟能详的,就是“实名制”了。实名制能够解决诸多问题,与“婚恋网站”刑事案件最直接相关的,即是“伪造个人信息”、“冒用姓名”等身份造假。而应对上文所述的“婚史病史无从查证”,实名制也是实际有效的解决方案。
“实名制”虽然不能涵盖个人所有信息,但行为与个人身份挂钩后,造假将有迹可循,一旦出现纠纷,能够第一时间落实责任人,这样毋庸置疑能够对隐私问题造假构成反向规制。
除了网上身份,网站环境也需要净化。近些年国家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整治乱象,已取得初步成效。不过,虽然部分假冒婚恋网站已被整顿取缔,网站内部运营规范化仍是难题。一旦网站内部对信息审核懈怠,虚假信息的风险将随时存在,而目前对婚恋网站的监管仍尚显不足。
现阶段需要做的是完善与网络欺诈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整个执法流程有法可依,婚恋网站能够良性运营。
对网站事件进行预防,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可或缺。目前频频被爆出的案已为网友朋友们敲响警钟。
一方面,网友们可通过查询网站征信信息等方式,确保相亲网络环境安全,降低被骗风险;另一方面,网上交友自身仍需抱有谨慎之心,在涉及金钱交易时尤其需要注意,不要一时被“情感”蒙蔽双眼。网友们也需提高维权意识,得知被后及时寻求救济手段,保护自身,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