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23 06:00浏览次数:
bob全站app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8月22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沂南县佐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的保健食品案”“临沂高新区八愉川味麻辣烫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等6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2年6月,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佐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沂南县佐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玛卡片、极品虎王、虫草鹿鞭王”均为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检验,上述产品均被检出“西地那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1日,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临沂高新区八愉川味麻辣烫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临沂高新区八愉川味麻辣烫店经营使用的火锅底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罂粟碱、那可丁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旋转小火锅经营,店内有八愉麻辣火锅底料和被抽检麻辣烫底料共计30kg,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件和麻辣烫底料合格证明,该麻辣烫底料已被添加到火锅底料中使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当月停止店铺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一诺弓箭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儿童玩具产品弓箭案
2022年6月15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一诺弓箭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儿童玩具产品弓箭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一诺弓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品名为“小飞龙儿童弓箭”的玩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共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儿童玩具弓箭产品60箱,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9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郯城县高册乡供销社北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14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0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郯城县高册乡供销社北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闪点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是当事人2022年5月份购进并进行销售,购进数量为3528升,货值金额为2.3814万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郯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春山铝业有限公司生产伪造厂址暨假冒专利铝合金型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81.8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春山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有标注专利号8.5、5.0的“凯启尔”铝合金型材590支、标注厂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莲溪里下一巷26号的“伟钰”铝合金型材428支、标注厂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莲溪里下一巷26号的“骏豪”铝合金型材138支。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发现专利号8.5的专利信息,当事人未获得5.0专利的使用许可。上述产品已经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5444.32元,违法所得1481.88元。
当事人伪造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伪造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48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根据违法线索,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沙汀社区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抽样检验,该施工现场存放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产品是从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了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2.014吨,货值金额为9944元,违法所得56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