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07 20:40浏览次数:
bob全站app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将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将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将通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书》)。
第十八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详见附件2:《调研记录表》)。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将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将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任命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业务量配备适当人员。
(一)充分信息披露:与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公司治理等相关的信息资料采集整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充分信息披露,积极转变强制信息披露为主动信息披露;
(四)网站维护: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汇集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便于投资者综合比较分析公司的信息资料,并就投资者关心的共性问题公开回答,增强沟通效率;
(五)与专业机构的关系维护: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研究员保持经常的联系,主动沟通,不定期走访,增强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全面了解和认知度。同时,选择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六)与监管部门的关系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的接触,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虚心接受指导,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适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020年印发的《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方导航董字〔2020〕313号)同时废止。
3.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接待方式 □特定对象调研 □业绩说明会 □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________